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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达西:澳大利亚国家廉政委员会设立——必要性和途径

       政府管理学院墨达西以研究《澳大利亚国家廉政委员会设立:必要性和途径》为题完成了硕士学位论文,论文指导教师为汤大华副教授。
       论文认为:渎职和腐败问题是各国都存在的通病,澳大利亚国内腐败现象一直以来对期国家善治产生着不利影响。通过有效的廉政机构的监督,确保政府、公共部门和其他形式的官方机构的廉洁清正,对保证社会的日常运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论文主要研究并探讨了以下几个问题:在澳大利亚这样的威斯敏斯特式联邦国家,在新的时代条件和公众舆论压力下,原有的分立的多机构反腐败体系是否依然有效?是否有必要在联邦层面设置统一的国家廉政委员会?如果要设立这样的机构,具体的实现途径是怎样的?澳大利亚在州的层面上现有的统一的反腐败机构设置可以提供哪些有益的经验和参考?
       论文在介绍选题背景和依据、界定关键概念的基础上,考察了澳大利亚关于联邦议会和公共部门中多机构和单一机构遏制渎职和腐败方法的辩论进展。目前的国家廉政体系体现了多机构方法,而单一机构途径体现在设置国家廉政委员会的提案中。从这场辩论中,本研究概述了当前国家廉政体系的具体挑战,以及成功建立国家廉政委员会所需的关键条件。当前国家廉政体系面临的挑战,主要源于其与政府行政部门的距离,这一距离使国家廉政委员会模式成为联邦打击渎职和腐败的可行选择。国家的辩论在很大程度上让人想起最近在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地内重新组织反腐败基础设施。虽然每个州和领地都采用了单一的代理方式,但在每个司法管辖区内运作的独立委员会在结构和运作上存在着重要的差异。特别是,新南威尔士州、西澳州和维多利亚州的廉政辩论的历史发展反映了关于目前国家廉政体系的不足。因此,通过考察州级廉政委员会处理渎职和腐败的途径能够提出关于两个廉政系统模式的几个假设。
       论文通过分析澳大利亚国家廉政体系的历史发展,也从更广泛的行政管理文献以及州和联邦层面的案例研究中得出的批评观点。本研究提出了反腐败基础设施与三个宪法部门之间的更完善的关系。本文认为目前的国家廉政体系一直都没有保持这三个宪法部门和反腐败机构之间关系,导致澳大利亚国家议会和公共部门的廉政标准削弱了。